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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約前應向房東確認租賃附屬設備及費用分攤之事項;包含房東會提供哪些附加設備,例如學生族群必備的電腦網路線;各種附加設備是否需額外加價,費用又如何分擔。 房東提供之各項傢俱及相關設備是否有瑕疵(如傢俱缺損、馬桶不通、電線插座脫落等),應約定「房東提供傢具清單」、「租屋檢查表」、「修繕義務通知」等書表,並載明於契約中,由雙方同意後簽訂,避免日後因雙方認知差距衍生爭議。而簽約擔保金及返還事項之約定則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,擔保金以不超過2個月之租金總額為宜,超過部分,房客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。 有關房客使用房屋之限制方面,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,房東若與房客作反對約定時,房客不得將房屋轉租他人。提醒新鮮人簽約前,要再確認房東是否為屋主。學生族群習慣與同學合租或分租,若是向其他同學,即「二房東」分租時,一定要再確認原屋主是否已限制房屋再分租、轉租,避免損及日後的承租權利。 |